公司偷税、漏税,会计该如何自处?
2001年,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正式成立,当时的***总理为该学院题写了校训:“不做假账”。告诫会计学院的学生“不***账”,是要求学生们要有职业操守,遵守职业道德。我觉得,这种告诫对现在在企业任职的会计来说也同样重要。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,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***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规定了逃税罪,纳税人***取欺骗、隐瞒手段进行虚***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,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%%以上的,处三年以下***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%以上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***,并处罚金。
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, 因有提供虚***财务会计报告,***账,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,***,挪用公款,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,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。
可见,通过***账的方式帮助企业偷逃税款轻则受到行政处罚,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。我身边好个非常熟悉的企业会计目前还在大牢之中,感受比你深些。
我给你的建议是:
一、作为公司的会计人员,如果公司老板让通过***账偷、逃国家税款,首先要向其讲明***账偷逃税的严重后果,让其认识到其危害性。如果老板坚持按他的意见做,要么顺从,要么撂挑子走人。这样的公司不可能做大做强,不值得留恋,此处不留爷,自有留爷处。
二、 多学习税收方面的业务,提高自身素质。目前很多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,留有一定的漏洞,如果通过合理筹划,合理避税,打政策的擦边球,让公司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是完全有可能的,这样既替老板省了税,又合理合法。即使税务机关发现后认为不符合规定,一般都是通过调整账务,把税款补缴上去也就不会再追究其他方面的责任了。
三、如果坚持在那家公司干下去,凭经验觉得哪笔业务危险,就尽量不要留有自己的痕迹,比如签字之类的东西,也不要问老板,就当不知道,只负责做账。即使将来案发,也可能因为自己不知内情,没有参与其中减轻一些处罚。
会计人员感觉已然变成高风险行业。《会计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会计人员 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编制虚***财务会计报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十五条规定 授意、指使、强令会计机构、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,编制虚***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、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会计人员无论主动还是被动***账,都违反《会计法》。那么,如何自保呢?
我认为,三十六计走为上策,换个会计管理规范的单位,规避***账企业,可能是较好的选择。
其次,做好说服工作,向有关领导普法,尽量沟通,能不***账就不做了。
最后,若还想在这个企业工作,留下公司领导胁迫***账的依据,以求出事能自保。或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,结果可能是被辞退。
会计人员面对违法之事,切不可参与。否则害人又害己。
一般是处罚企业,因为一般公司的报表都有法人签字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,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***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因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,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、滞纳金;有特殊情况的,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。对偷税、抗税、骗税的,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,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。
主要责任由企业负责人承担,会计人员可以马上做污点证人!